芈玲律师亲办案例
王某盗窃案
来源:芈玲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12-26
浏览量:950

王某某盗窃案,一审萧县人民法院以(2012)萧刑初字第00327号判决书,判决有期徒刑4年,并处罚金3万。芈玲律师二审起成为王某某的辩护人,从该案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构成盗窃罪,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的角度出发展开辩护

二审法院最终以(2013)宿中刑终字第00064号裁定书认定“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”发回原审法院重审,一审法院再次开庭,芈玲律师在发表质证意见及辩护意见时充分说明,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有罪的证据存在的种种矛盾及疑点,庭审后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“事实证据有变化”为由撤回起诉!萧县法院以(2012)萧刑初字第00327-1号裁定书准许萧县人民检察院撤诉,最终王某某被释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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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北段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芈玲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413*********1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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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安徽-宿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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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北段